•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蔡佳盛律师
蔡佳盛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高级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

专业领域: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9-2566-2626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揭阳律师 > 榕城区律师 > 蔡佳盛律师 > 亲办案例

邻里纠纷引发命案终获缓刑

作者:蔡佳盛  更新时间 : 2017-12-25  浏览量:2738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甲位于河中村的自建房因搭竹架问题影响到隔壁被害人林某乙的工场而发生纠纷。2015年12月7日7时多,林某甲在其自建房的一楼阁楼连接二楼的楼梯台阶中段与林某乙相遇,双方发生纠纷后林某乙堕楼,经送医院治疗二个多月后,抢救无效死亡。

各方观点与意见:

1、被告人林某甲供述:其没有推打被害人并致其堕楼,是被害人冲过来打他时因踩空楼梯摔倒导致堕楼;

2、被害人生前陈述:当天我跟在林某甲后面下楼梯,是被外省工人从我后面用木条打了我头部,他头部被打了一下就晕了过去,接下来还有没有被打我就不清楚了。

3、证人蔡某发陈述:当时有一个老头(被害人)就拿了一把锯子和一个塑料袋子上来,来到阁楼楼梯平台拐角处,就遇到房东(林某甲)从上面跑下来,在房东跑下平台一两级楼梯时,老头已经站到平台上去了。他们两个人又互相转过身对看着,这时我看到房东先动手打老头的腹部一下,接着又用左手反手推了老头的腰腹部一下,老头被推后就踩空跌到一楼地面。

4、证人欧阳甲陈述:当天八时左右听到响声,发现有一个人掉在地上。现场没有看到打架,吵架也没有听到。

5、证人欧阳乙陈述:当天和工友三个人在建筑工地上喝茶,突然就听到砰的一声,我一转身,就看到房东匆匆忙忙从楼梯跑下楼,现场没有发生打斗,只听到“砰”的一声就看到有人摔倒在一楼楼梯旁的地面上。

6、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位于村里的自建房因搭竹架问题影响到隔壁被害人林某乙的工场而发生纠纷。2015年12月7日7时多,林某甲在其自建房的一楼阁楼连接二楼的楼梯台阶中段与林某乙相遇,林某甲用手打了林某乙的腹部一下,接着又用左手反手推了林某乙的腰腹部一下,林某乙被推后踩空跌到一楼地上。公诉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律师点评】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同,在量刑上差别特别巨大。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过失致人死亡的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到本案,应当充分考虑、推断被告人当时的主观心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定性,以使其罪刑相适应,使其罪当其罚。

首先,本案可以确定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害人林某乙在楼梯平台处发生纠纷、推拉导致被害人踏空摔下楼这一事实,而从被告人林某甲供述来看,其主观上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且常理上被告人在建房过错中与邻居发生纠纷,且在其自己的建筑工地上其主观上也不希望被害人摔下楼这一结果。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有一名证人指证被告人推打被害人并致其堕楼,但该证人的证言存在前后矛盾,各证人自始至终均证实没有听见有人吵架、吵闹或者任何叫喊声,仅听到有人摔倒的声音。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林某甲有罪的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各证据之间更不能形成稳固的证据链条、存在诸多疑点和矛盾,故本案不能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其次,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确认被害人系因踩空跌到一楼地上,被告人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预见在楼梯处与被害人发生推拉,可能会发生致被害人摔倒甚至摔下楼的结果,故被告人主观上存在过失,从被告人主观过失、本案客观结果相一致的角度来说,对其指控的罪名应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应当预见其在自建楼房平台处与被害人林某乙发生推拉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没有预见,致使被害人摔下楼而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据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林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52刑初6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许杰华、陈晓涛,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6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蔡佳盛,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揭检公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炀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许杰华,被告人林某甲及其辩护人蔡佳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甲因其位于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河中村的自建房外墙竹架问题与被害人林某1(邻居)一家产生矛盾。2015年12月7日早晨,林某甲在该房屋的一楼阁楼连接二楼的楼梯拐角处遇到林某1,二人遂发生争执,期间,林某甲用手推林某1,致林某1跌落至一楼地上受伤。林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1符合颈部损伤造成第6、7等多处颈椎复合骨折及颈髓裂伤导致呼吸麻痹致呼吸衰竭而死亡。案发后,林某甲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到揭阳市公安局磐东派出所投案。

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文书及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被害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且被害人的死亡系被告人行为所致,不存在多因一果。

被告人林某甲辩解称其没有用手推被害人林某1。辩护人辩护提出林某甲主观上并无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其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有过错,且属邻里纠纷;被害人系肺部感染为损伤的合并症,其死亡属于多因一果。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甲因其位于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河中村的自建房外墙竹架问题与被害人林某1(邻居)一家产生矛盾。2015年12月7日早晨,林某甲在该房屋的一楼阁楼连接二楼的楼梯拐角处遇到林某1,二人遂发生争执、推拉,在推拉过程中致林某1跌落至一楼地上受伤。随后林某1被送医院救治,于2016年2月23日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1符合颈部损伤造成第6、7等多处颈椎复合骨折及颈髓裂伤导致呼吸麻痹致呼吸衰竭而死亡。案发后,林某甲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到揭阳市公安局磐东派出所投案。

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林某甲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人民币(下同)93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林某甲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或者予以最大限度的从轻、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到案经过。载明2015年12月7日7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报案称在磐东街道河中村自家在家房屋与林某1父子发生冲突,后林某1摔伤在地。随后林某甲被传至公安机关调查。同月16日16时许,林某甲因涉嫌本案故意伤害被传至公安机关审查,同日21时许被刑事拘留。

2.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林陈述近段时间因林某2在其建筑工地搭建竹架影响他家工场问题双方产生纠纷。2015年12月7日7时许,他到林某2的建筑工地,走至工地二楼见到林某2的儿子林某甲,便质问林某甲关于搭竹架的问题还没解决,为何还要继续建筑。当时现场有林某甲和三四名外地工人。但林某甲没说什么,随后走下楼梯,他便跟在其后面走下楼梯,接着他就听到林某甲叫工地上的外地工人打他。当他走出工地时感到头部从后面被人用木条打了一下,随后就昏倒了,至于后面发生什么事情他就不清楚了。

3.证人蔡某的证言。蔡证实2015年12月7日7时30分许,他和欧阳某1、欧阳某23人在位于磐东街道河中村的建筑工地上班。他们开工一会后,由于天气比较冷,便到工地二楼阁楼歇工喝茶,当时他面朝阁楼楼梯方向坐下,而欧阳某1坐在他对面,脸朝向楼房外面,欧阳某2坐在他的右侧。他们刚烧好水,房东就拿了1包茶叶来到阁楼给他们,然后自己爬上楼顶。几分钟后,有1名老头拿了1把锯子和1个塑料袋上来,当到阁楼楼梯平台拐角处时,正好遇到房东从上面跑下来。在房东跑下平台一两级楼梯时,老头已经站在平台上,2人互相转过身对看。这时他见到房东先动手打老头的腹部一下,接着又用左手反推了老头的腰腹部一下。老头被推后脚踏空跌到一楼地面。接着房东匆忙走下楼,抱起其小孩后就离开。之后欧阳某2也说有看到老头被房东用手推到腹部后掉下去。事后工头也来到工地,欧阳某2有跟工头说老头是被房东推后摔下去的。并从多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林某甲就是房东。

4.证人欧阳某1的证言。欧阳证实2015年12月7日7时20分许,他来到位于磐东街道河中村的建筑工地上班,干了一会后他和堂哥欧阳某2及另1名蔡姓老乡一起在工地一楼的阁楼上休息喝茶。7时30分许,他见到有1人跑上楼,但没注意到是谁。十分钟后,房东拿了1包茶叶到阁楼给他们,接着走上楼。他们3人便继续喝茶。过了几分钟,他们突然听到有东西掉下去摔到地上,便走到阁楼边往楼下看,发现有1名老年男子掉在地上。还见到房东从阁楼匆匆下楼,然后抱着1名小孩离开。他们在阁楼上喝茶时,没有见到有谁吵架或打架。他便打电话给工头称楼上掉下去1个人。不久工头就来到工地,他听到欧阳某2和蔡某跟工头说房东和那名老年男子在阁楼楼梯口时,房东反手推到那名老年男子致其摔到一楼。并从多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林某甲就是房东。

5.证人欧阳某2的证言。欧阳证实2015年12月7日7时40分许,他和堂弟欧阳某1及另1名外号“傻瓜”的老乡在磐东河中村一建筑工地阁楼喝茶,突然听到“砰”的一声。他一转身,见到有1名男子匆匆忙忙走出工地。当时欧阳某1坐在阁楼的柱子旁,他在柱子的另一侧,2人都是侧身对着阁楼楼下,老乡“傻瓜”坐在他们中间,面向阁楼楼梯,而他当时顾着注意水壶的水烧开了没有,没去留意楼梯处的情况。他听到“砰”的声音后便先走到楼梯旁看,见到有1名戴着安全帽的男子面朝下趴在一楼地面上。他吓了一跳,便跟另外2人说有个人掉到地上,得打电话报警或者跟工头说。接着欧阳某1就打电话给工头。十分钟后,工头来到现场,欧阳某1、老乡“傻瓜”和工头站在一起说话,但听不清楚在说什么。他是第一次到该建筑工地做工,是欧阳某1介绍过去的,之前并不认识工头及房东。工头到场后他没有跟工头说什么情况,当时也没走上前,不知道欧阳某1跟工头是怎么说的。

6.证人刘某的证言。刘证实2015年12月7日7时30分许,他接到欧阳某1电话称在他承包的建筑工地上有人掉下楼,后他赶到工地,见到有1名男子面朝下趴在房子里面一楼地面上的二根木棍上。他便问欧阳某1是怎么回事。欧阳某1说是厝主跟人打架,而欧阳某2也说该掉地上的男子是打架后摔下去的。他听后就赶紧打电话给林某3,没有再去问清楚具体是怎么打架的,也没去注意当时欧阳某1、欧阳某2是怎么比划具体情形。不久后,救护车和派出所民警也来到现场。随后摔在地上的男子被抬上救护车。他便离开了现场。

7.证人林某3的证言。林证实他和林某甲是叔侄关系,他的建筑工地与林某甲的相邻,而林某甲的与林某1一家的铁皮屋相邻,之前林某甲因建楼需占用铁皮屋的地,要拆掉一部分铁皮,但多次与林某1协商不成。2015年12月7日8时许,他接到林某甲的电话称林某1、林某4在工地上拿着工具要打林某甲,其中林某4还拿着刀。他随后便骑摩托车赶到离工地约50米的地方,见到林某4拿着刀在工地楼房顶层砍竹架。这时工头走过来跟他说工地里有一个人摔倒在一楼。他听完便打“120”,但没有进到工地里面了解情况。在事后的两三天,因派出所的通知不到当时在场的工人协助调查,他便联系工头帮忙问工人的电话,并让工头跟工人说派出所的同志如果问话就要积极配合,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打电话给工人。

8.证人林某4的证言。林证实因林某甲搭建的竹架占到他们一家的地方,影响到他们的工场。双方有就该问题进行商议,但没有谈妥。2015年12月7日7时许,他便拿刀到林某甲的建筑工地楼房顶层去砍竹架。不久林某甲上楼,见到他后没说什么就下楼去,他则继续拆掉竹架。8时许,母亲王某打电话称父亲林某1被人打伤头部,伤势很重,正在医院治疗。他赶紧下楼赶到医院。他父亲怎么受伤他并不清楚。

9.证人王某的证言。王系被害人林某1的妻子,证实2015年2月份,林某甲开始在她家铁皮屋旁边建房子并搭建竹架,因搭建竹架问题双方产生矛盾,经多次协商都没有谈妥。12月7日8时许,丈夫林某1和儿子林某4又到林某甲的在建房屋那里商谈这件事情,当时她在阳台,只听到林某1、林某4和林某甲他们在吵架,但听不清楚。后来,她听到有1辆救护车来到现场,并听护士说林某1头部流血,她便赶紧下楼,和林某1一起上了救护车到医院。

10.证人李某的证言。李系被告人林某甲的妻子,证实2015年12月7日7时30分许,林某甲带着女儿去工地。8时许,林某甲抱着女儿跑回家,说林某1父子要拿刀砍他,之后林某甲用她的手机拨打四叔林某3的电话叫其不要去工地。

11.公安机关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扣押清单。载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7日8时10分开始至8时30分对现场广东省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河中村林某甲的在建房子进行勘验检查。中心现场位于林某甲在建房子的一楼阁楼连接二楼的楼梯台阶中段,现场未变动。经勘查,现场发现一楼阁楼连接二楼的楼梯台阶中段放有1个米袋(内有一把锯子),阁楼下方地面上遗留有一顶黄色头盔,整段楼梯都未安装护栏。勘查后对现场进行拍摄照片并提取米袋1个、锯子1把。现场照片经被告人林某甲当庭辨认,确认无误。

12.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揭)公(司)鉴(法尸)字(2016)0501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林某1死亡时间为2016年2月23日。死者林某1颈部正中有梭形缺损(气管插管缺口)长2厘米,缺损边缘表面光滑,未见异常分泌物。后颈部正中有一纵形的长8.5厘米的疤痕,疤痕表面光滑,呈一期愈合。余未见异常。根据案情介绍、病历资料及尸检所见,死者颈椎第6、7颈椎等多处多发骨折,并致损伤对应处颈髓挫裂伤,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如从高处坠落等)。死者颈髓损伤致呼吸麻痹,损伤严重,该损伤为致命伤。死者住院期间肺部感染,经治疗后感染控制,其肺部炎症为颈髓损伤导致呼吸麻痹及长期卧床的合并症。鉴定意见为死者林某1死因符合颈部损伤造成第6、7等多处颈椎复合骨折及颈髓挫裂伤导致呼吸麻痹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13.协议书、收据及谅解书。载明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林某甲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代为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930000元并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对林某甲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或者予以最大限度的从轻、减轻处罚。

1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林供述2015年12月7日8时许,他拿1袋茶到在建房屋的工地一楼阁楼给工人喝,随后他走上楼层天台,见到隔壁的林某4正拿刀砍他房子的竹架。林某4见到他走上去,就拿着菜刀来追他,他赶紧跑下楼。当跑至在建房屋阁楼至二楼楼梯接近第一个楼梯口处时,他见到林某4的父亲林某1带着一袋工具上楼。林某1见到他,便将工具放在平台,然后冲过来用左手抓住他右手臂衣袖,右手握着拳头想打他。他见状就迅速后退挣脱开林某1,在挣脱时他自己手里的手机和身上的摩托车钥匙都掉到地上。他一退后,林某1抓住他右手臂衣袖的左手就脱手,也向后退了一两级楼梯,差点摔倒。随后林某1又再次气汹汹冲上来要打他,但在往上冲时一脚踩到楼梯外面,人一下子往左侧方向摔倒到楼下。他见状便顺着楼梯跑下楼,然后抱着自家小孩离开了现场。他回到家后就用妻子的手机打电话报警。并从多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被害人林某1。

15.户籍证明材料。载明被告人林某甲的身份情况及无违法犯罪前科。

综合上述证据,就本案的事实与定性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本案事实的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甲供述他到在建房天台时被害人林某1的儿子林某4持刀要砍他便跑下楼,到在建房阁楼至二楼楼梯接近第一个楼梯口处时碰上林某1带着一袋工具上楼。林某1见到他便将工具放在平台,然后冲过来用左手抓住他右手臂衣袖,右手握着拳头想打他。他见状就挣脱开林某1致其左手脱手向后退了一两级楼梯,差点摔倒,林某1又再次气汹汹冲上来要打他,但在往上冲时一脚踩到楼梯外面摔倒到楼下。在场证人蔡某证实林某甲在阁楼楼梯平台拐角处与被害人相遇,林某甲先动手打被害人腹部一下,接着又用左手反推其腰腹部一下导致其踩空跌到一楼地面。在场证人欧阳某2、欧阳某1均证实当时他们在阁楼喝茶时有听到东西掉下去摔到地上,走到阁楼边发现有一名男子掉在地上。但当时2人均没有留意楼梯处发生什么情况。证人刘某证实他在事发后到达现场,欧阳某2、欧阳某1跟他说林某甲与被害人打架导致被害人摔下楼。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害人林某1在阁楼楼梯平台处发生推拉,两人有肢体上的接触。但对于林某甲殴打林某1的事实,仅有证人蔡某证实林某甲先动手打林某1的腹部。而刘某虽证实林某甲与林某1两人发生打架,但属传来证据,且得不到证据来源即证人欧阳某2、欧阳某1的证词印证。故不足以认定林某甲有殴打林某1腹部的事实。关于林某1摔下楼的情节,林某甲供述系林某1后退一两级楼梯后在冲上来时自己踏空掉下楼;蔡某证实系林某甲反推林某1腹部致其踏空摔下楼。从证据的证明效力看,蔡某系林某甲在建房的工人,其证言的证明力要大于林某甲,而且林某甲供述林某1后退一两级楼梯没有摔倒,反而在冲上来时踏空摔下楼,该供述不符合生活经验法则。而被害人林某1则陈述其系在走出工地时被人用木棍敲打其后脑勺致晕倒在地,该陈述不符合客观情况。综合上述证据,可以确定林某甲与林某1在楼梯平台处发生推拉,导致林某1踏空摔下楼。故林某甲辩解称其没有推林某1经查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二)关于本案定性分析。如前所述,可以确定林某甲与林某1在楼梯平台处发生推拉导致林某1踏空摔下楼这一事实,而从林某甲供述看,其主观上并无伤害林某1的故意,且常理上林某甲在其在建房主观上也不希望发生林某1摔下楼这种结果。但作为1名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在楼梯处与被害人发生推拉,可能会发生致被害人摔倒甚至摔下楼的结果,故林某甲主观上存在过失。综上,林某甲与林某1在楼梯平台处发生推拉致林某1摔下楼,最后经医治无效死亡,林某甲的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定性不当,予以纠正。诉讼代理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经查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辩护提出林某甲的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应当预见到其在自建房楼梯平台处与被害人林某1发生推拉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没有预见,致使林某1摔下楼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不当,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且林某甲有自动投案情节,被害人近亲属也获得赔偿且充分谅解被告人等情形,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提出关于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的意见,经查,导致本案的发生系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对矛盾处理方式不当所引起,被害人一方并不存在刑法上的明显过错。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害人系肺部感染为损伤的合并症,其死亡属于多因一果,经查,根据法医学鉴定意见,死者林某1死因符合颈部损伤多处颈椎复合骨折及颈髓挫裂伤导致呼吸麻痹致呼吸衰竭而死亡,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害人的死亡不存在多因一果,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揭检公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炀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许杰华,被告人林某甲及其辩护人蔡佳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甲因其位于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河中村的自建房外墙竹架问题与被害人林某3(邻居)一家产生矛盾。2015年12月7日早晨,林某甲在该房屋的一楼阁楼连接二楼的楼梯拐角处遇到林某3,二人遂发生争执,期间,林某甲用手推林某3,致林某3跌落至一楼地上受伤。林某3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3符合颈部损伤造成第6、7等多处颈椎复合骨折及颈髓裂伤导致呼吸麻痹致呼吸衰竭而死亡。案发后,林某甲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到揭阳市公安局磐东派出所投案。

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文书及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被害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且被害人的死亡系被告人行为所致,不存在多因一果。

被告人林某甲辩解称其没有用手推被害人林某3。辩护人辩护提出林某甲主观上并无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其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有过错,且属邻里纠纷;被害人系肺部感染为损伤的合并症,其死亡属于多因一果。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甲因其位于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河中村的自建房外墙竹架问题与被害人林某3(邻居)一家产生矛盾。2015年12月7日早晨,林某甲在该房屋的一楼阁楼连接二楼的楼梯拐角处遇到林某3,二人遂发生争执、推拉,在推拉过程中致林某3跌落至一楼地上受伤。随后林某3被送医院救治,于2016年2月23日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3符合颈部损伤造成第6、7等多处颈椎复合骨折及颈髓裂伤导致呼吸麻痹致呼吸衰竭而死亡。案发后,林某甲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到揭阳市公安局磐东派出所投案。

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林某甲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人民币(下同)93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林某甲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或者予以最大限度的从轻、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到案经过。载明2015年12月7日7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报案称在磐东街道河中村自家在家房屋与林某3父子发生冲突,后林某3摔伤在地。随后林某甲被传至公安机关调查。同月16日16时许,林某甲因涉嫌本案故意伤害被传至公安机关审查,同日21时许被刑事拘留。

2.被害人林某3的陈述。林陈述近段时间因林耀鹏在其建筑工地搭建竹架影响他家工场问题双方产生纠纷。2015年12月7日7时许,他到林耀鹏的建筑工地,走至工地二楼见到林耀鹏的儿子林某甲,便质问林某甲关于搭竹架的问题还没解决,为何还要继续建筑。当时现场有林某甲和三四名外地工人。但林某甲没说什么,随后走下楼梯,他便跟在其后面走下楼梯,接着他就听到林某甲叫工地上的外地工人打他。当他走出工地时感到头部从后面被人用木条打了一下,随后就昏倒了,至于后面发生什么事情他就不清楚了。

3.证人蔡某的证言。蔡证实2015年12月7日7时30分许,他和欧某1、欧某23人在位于磐东街道河中村的建筑工地上班。他们开工一会后,由于天气比较冷,便到工地二楼阁楼歇工喝茶,当时他面朝阁楼楼梯方向坐下,而欧某1坐在他对面,脸朝向楼房外面,欧某2坐在他的右侧。他们刚烧好水,房东就拿了1包茶叶来到阁楼给他们,然后自己爬上楼顶。几分钟后,有1名老头拿了1把锯子和1个塑料袋上来,当到阁楼楼梯平台拐角处时,正好遇到房东从上面跑下来。在房东跑下平台一两级楼梯时,老头已经站在平台上,2人互相转过身对看。这时他见到房东先动手打老头的腹部一下,接着又用左手反推了老头的腰腹部一下。老头被推后脚踏空跌到一楼地面。接着房东匆忙走下楼,抱起其小孩后就离开。之后欧某2也说有看到老头被房东用手推到腹部后掉下去。事后工头也来到工地,欧某2有跟工头说老头是被房东推后摔下去的。并从多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林某甲就是房东。

4.证人欧某1的证言。欧阳证实2015年12月7日7时20分许,他来到位于磐东街道河中村的建筑工地上班,干了一会后他和堂哥欧某2及另1名蔡姓老乡一起在工地一楼的阁楼上休息喝茶。7时30分许,他见到有1人跑上楼,但没注意到是谁。10分钟后,房东拿了1包茶叶到阁楼给他们,接着走上楼。他们3人便继续喝茶。过了几分钟,他们突然听到有东西掉下去摔到地上,便走到阁楼边往楼下看,发现有1名老年男子掉在地上。还见到房东从阁楼匆匆下楼,然后抱着1名小孩离开。他们在阁楼上喝茶时,没有见到有谁吵架或打架。他便打电话给工头称楼上掉下去1个人。不久工头就来到工地,他听到欧某2和蔡某跟工头说房东和那名老年男子在阁楼楼梯口时,房东反手推到那名老年男子致其摔到一楼。并从多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林某甲就是房东。

5.证人欧某2的证言。欧阳证实2015年12月7日7时40分许,他和堂弟欧某1及另1名外号“傻瓜”的老乡在磐东河中村一建筑工地阁楼喝茶,突然听到“砰”的一声。他一转身,见到有1名男子匆匆忙忙走出工地。当时欧某1坐在阁楼的柱子旁,他在柱子的另一侧,2人都是侧身对着阁楼楼下,老乡“傻瓜”坐在他们中间,面向阁楼楼梯,而他当时顾着注意水壶的水烧开了没有,没去留意楼梯处的情况。他听到“砰”的声音后便先走到楼梯旁看,见到有1名戴着安全帽的男子面朝下趴在一楼地面上。他吓了一跳,便跟另外2人说有个人掉到地上,得打电话报警或者跟工头说。接着欧某1就打电话给工头。10分钟后,工头来到现场,欧某1、老乡“傻瓜”和工头站在一起说话,但听不清楚在说什么。他是第一次到该建筑工地做工,是欧某1介绍过去的,之前并不认识工头及房东。工头到场后他没有跟工头说什么情况,当时也没走上前,不知道欧某1跟工头是怎么说的。

6.证人刘某的证言。刘证实2015年12月7日7时30分许,他接到欧某1电话称在他承包的建筑工地上有人掉下楼,后他赶到工地,见到有1名男子面朝下趴在房子里面一楼地面上的二根木棍上。他便问欧某1是怎么回事。欧某1说是厝主跟人打架,而欧某2也说该掉地上的男子是打架后摔下去的。他听后就赶紧打电话给林某1,没有再去问清楚具体是怎么打架的,也没去注意当时欧某1、欧某2是怎么比划具体情形。不久后,救护车和派出所民警也来到现场。随后摔在地上的男子被抬上救护车。他便离开了现场。

7.证人林某1的证言。林证实他和林某甲是叔侄关系,他的建筑工地与林某甲的相邻,而林某甲的与林某3一家的铁皮屋相邻,之前林某甲因建楼需占用铁皮屋的地,要拆掉一部分铁皮,但多次与林某3协商不成。2015年12月7日8时许,他接到林某甲的电话称林某3、林某2在工地上拿着工具要打林某甲,其中林某2还拿着刀。他随后便骑摩托车赶到离工地约50米的地方,见到林某2拿着刀在工地楼房顶层砍竹架。这时工头走过来跟他说工地里有一个人摔倒在一楼。他听完便打“120”,但没有进到工地里面了解情况。在事后的两三天,因派出所的通知不到当时在场的工人协助调查,他便联系工头帮忙问工人的电话,并让工头跟工人说派出所的同志如果问话就要积极配合,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打电话给工人。

8.证人林某2的证言。林证实因林某甲搭建的竹架占到他们一家的地方,影响到他们的工场。双方有就该问题进行商议,但没有谈妥。2015年12月7日7时许,他便拿刀到林某甲的建筑工地楼房顶层去砍竹架。不久林某甲上楼,见到他后没说什么就下楼去,他则继续拆掉竹架。8时许,母亲王某打电话称父亲林某3被人打伤头部,伤势很重,正在医院治疗。他赶紧下楼赶到医院。他父亲怎么受伤他并不清楚。

9.证人王某的证言。王系被害人林某3的妻子,证实2015年2月份,林某甲开始在她家铁皮屋旁边建房子并搭建竹架,因搭建竹架问题双方产生矛盾,经多次协商都没有谈妥。12月7日8时许,丈夫林某3和儿子林某2又到林某甲的在建房屋那里商谈这件事情,当时她在阳台,只听到林某3、林某2和林某甲他们在吵架,但听不清楚。后来,她听到有1辆救护车来到现场,并听护士说林某3头部流血,她便赶紧下楼,和林某3一起上了救护车到医院。

10.证人李某的证言。李系被告人林某甲的妻子,证实2015年12月7日7时30分许,林某甲带着女儿去工地。8时许,林某甲抱着女儿跑回家,说林某3父子要拿刀砍他,之后林某甲用她的手机拨打四叔林某1的电话叫其不要去工地。

11.公安机关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扣押清单。载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7日8时10分开始至8时30分对现场广东省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河中村林某甲的在建房子进行勘验检查。中心现场位于林某甲在建房子的一楼阁楼连接二楼的楼梯台阶中段,现场未变动。经勘查,现场发现一楼阁楼连接二楼的楼梯台阶中段放有1个米袋(内有一把锯子),阁楼下方地面上遗留有一顶黄色头盔,整段楼梯都未安装护栏。勘查后对现场进行拍摄照片并提取米袋1个、锯子1把。现场照片经被告人林某甲当庭辨认,确认无误。

12.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揭)公(司)鉴(法尸)字(2016)0501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林某3死亡时间为2016年2月23日。死者林某3颈部正中有梭形缺损(气管插管缺口)长2厘米,缺损边缘表面光滑,未见异常分泌物。后颈部正中有一纵形的长8.5厘米的疤痕,疤痕表面光滑,呈一期愈合。余未见异常。根据案情介绍、病历资料及尸检所见,死者颈椎第6、7颈椎等多处多发骨折,并致损伤对应处颈髓挫裂伤,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如从高处坠落等)。死者颈髓损伤致呼吸麻痹,损伤严重,该损伤为致命伤。死者住院期间肺部感染,经治疗后感染控制,其肺部炎症为颈髓损伤导致呼吸麻痹及长期卧床的合并症。鉴定意见为死者林某3死因符合颈部损伤造成第6、7等多处颈椎复合骨折及颈髓挫裂伤导致呼吸麻痹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13.协议书、收据及谅解书。载明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林某甲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代为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930000元并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对林某甲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或者予以最大限度的从轻、减轻处罚。

1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林供述2015年12月7日8时许,他拿一袋茶到在建房屋的工地一楼阁楼给工人喝,随后他走上楼层天台,见到隔壁的林某2正拿刀砍他房子的竹架。林某2见到他走上去,就拿着菜刀来追他,他赶紧跑下楼。当跑至在建房屋阁楼至二楼楼梯接近第一个楼梯口处时,他见到林某2的父亲林某3带着一袋工具上楼。林某3见到他,便将工具放在平台,然后冲过来用左手抓住他右手臂衣袖,右手握着拳头想打他。他见状就迅速后退挣脱开林某3,在挣脱时他自己手里的手机和身上的摩托车钥匙都掉到地上。他一退后,林某3抓住他右手臂衣袖的左手就脱手,也向后退了一两级楼梯,差点摔倒。随后林某3又再次气汹汹冲上来要打他,但在往上冲时一脚踩到楼梯外面,人一下子往左侧方向摔倒到楼下。他见状便顺着楼梯跑下楼,然后抱着自家小孩离开了现场。他回到家后就用妻子的手机打电话报警。并从多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被害人林某3。

15.户籍证明材料。载明被告人林某甲的身份情况及无违法犯罪前科。

综合上述证据,就本案的事实与定性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本案事实的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甲供述他到在建房天台时被害人林某3的儿子林某2持刀要砍他便跑下楼,到在建房阁楼至二楼楼梯接近第一个楼梯口处时碰上林某3带着一袋工具上楼。林某3见到他便将工具放在平台,然后冲过来用左手抓住他右手臂衣袖,右手握着拳头想打他。他见状就挣脱开林某3致其左手脱手向后退了一两级楼梯,差点摔倒,林某3又再次气汹汹冲上来要打他,但在往上冲时一脚踩到楼梯外面摔倒到楼下。在场证人蔡某证实林某甲在阁楼楼梯平台拐角处与被害人相遇,林某甲先动手打被害人腹部一下,接着又用左手反推其腰腹部一下导致其踩空跌到一楼地面。在场证人欧某2、欧某1均证实当时他们在阁楼喝茶时有听到东西掉下去摔到地上,走到阁楼边发现有一名男子掉在地上。但当时2人均没有留意楼梯处发生什么情况。证人刘某证实他在事发后到达现场,欧某2、欧某1跟他说林某甲与被害人打架导致被害人摔下楼。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害人林某3在阁楼楼梯平台处发生推拉,两人有肢体上的接触。但对于林某甲殴打林某3的事实,仅有证人蔡某证实林某甲先动手打林某3的腹部。而刘某虽证实林某甲与林某3两人发生打架,但属传来证据,且得不到证据来源即证人欧某2、欧某1的证词印证。故不足以认定林某甲有殴打林某3腹部的事实。关于林某3摔下楼的情节,林某甲供述系林某3后退一两级楼梯后在冲上来时自己踏空掉下楼;蔡某证实系林某甲反推林某3腹部致其踏空摔下楼。从证据的证明效力看,蔡某系林某甲在建房的工人,其证言的证明力要大于林某甲,而且林某甲供述林某3后退一两级楼梯没有摔倒,反而在冲上来时踏空摔下楼,该供述不符合生活经验法则。而被害人林某3则陈述其系在走出工地时被人用木棍敲打其后脑勺致晕倒在地,该陈述不符合客观情况。综合上述证据,可以确定林某甲与林某3在楼梯平台处发生推拉,导致林某3踏空摔下楼。故林某甲辩解称其没有推林某3经查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二)关于本案定性分析。如前所述,可以确定林某甲与林某3在楼梯平台处发生推拉导致林某3踏空摔下楼这一事实,而从林某甲供述看,其主观上并无伤害林某3的故意,且常理上林某甲在其在建房主观上也不希望发生林某3摔下楼这种结果。但作为1名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在楼梯处与被害人发生推拉,可能会发生致被害人摔倒甚至摔下楼的结果,故林某甲主观上存在过失。综上,林某甲与林某3在楼梯平台处发生推拉致林某3摔下楼,最后经医治无效死亡,林某甲的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定性不当,予以纠正。诉讼代理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经查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辩护提出林某甲的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应当预见到其在自建房楼梯平台处与被害人林某3发生推拉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没有预见,致使林某3摔下楼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不当,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且林某甲有自动投案情节,被害人近亲属也获得赔偿且充分谅解被告人等情形,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提出关于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的意见,经查,导致本案的发生系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对矛盾处理方式不当所引起,被害人一方并不存在刑法上的明显过错。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害人系肺部感染为损伤的合并症,其死亡属于多因一果,经查,根据法医学鉴定意见,死者林某3死因符合颈部损伤多处颈椎复合骨折及颈髓挫裂伤导致呼吸麻痹致呼吸衰竭而死亡,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害人的死亡不存在多因一果,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林旭强

代理审判员  许伟娜

代理审判员  林伟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昭杰

以上内容由蔡佳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蔡佳盛律师咨询。

蔡佳盛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

专业领域: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

手  机:139-2566-2626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