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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犯强奸罪、抢劫罪和诈骗罪后多次翻供 律师依法代理使其罪当其罚

作者:蔡佳盛  更新时间 : 2014-03-01  浏览量:2108

【案情简介】

钟某,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普宁市人。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1年9月11日17时许,钟某驾驶1辆挂牌为粤V*****的小轿车,以开出租车载客的身份,在普宁市流沙大道新村路段,将女青年某甲载到普宁市揭神公路一偏僻路段,在车上不顾被害人某甲的反抗,对被害人某甲实施强奸,并抢走被害人某甲身上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50元)。二、2011年8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钟某约了黄某、王某、林某等人,驾车到揭阳市“**大酒店至尊会所”5楼13号房中喝酒至15日凌晨3时许,之后以假装开车接人到该酒店喝酒为接口,骗该酒店女员工张某跟其一起外出,后钟某将被害人张某载到普宁市下架山镇**一处偏僻空地,不顾被害人张某的反抗,对张某实施强奸,并抢走某甲身上1部白色**手机(价值人民币3800元)。三、2011年7月17日凌晨2时许,钟某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大酒店”203号房,以假装借手机记存电话号码为借口,骗走被害人张某某黑色苹果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钟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抢劫罪和诈骗罪,提请普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对此,被害人某甲依法委托本律师为代理人,协助公诉机关追究钟某的刑事责任。在接受委托之后,本律师通过阅卷,了解案情和相关的证件材料,依法参加案件庭审。

对于犯罪事实,钟某在公安机关供认不讳,但在庭审中,钟某居然当庭翻供:1、被害人某甲的现金1000元是某甲被强奸后主动拿给他的,手机是某甲遗留在其车上的,他没有抢走某甲的现金和手机;2、被害人张某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将手机拿给他让其帮忙下载软件,其没有强奸张某及拿走张某的手机。

钟某的辩护人则辩称犯罪嫌疑人钟某在案发前已经与被害人某甲相识,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钟某“以开出租车载客的身份”将某甲载到案发地点及抢劫某甲人民币1000元、强奸被害人张某及抢劫1部手机属于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外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损害结果较轻。

针对犯罪嫌疑人百般抵赖,本律师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的法律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的行为构成强奸、抢劫罪的定性十分准确,被告人钟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1、关于强奸罪的部分。(1)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钟某构成强奸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各证据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2)被告人钟某当庭也表示对强奸的事实和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应依法予以认定。因此,被告人钟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链完整有效,应依法予以认定。2、关于抢劫罪的部分。(1)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钟某构成抢劫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各证据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2)被告人钟某虽然对该抢劫行为百般抵赖,并强调涉案的1000元是被害人某甲在被其强奸后主动拿给他的,但被告人的的说法是违背情礼、违背客观规律,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因此,被告人钟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链完整有效,同样应依法予以认定,应与强奸罪数罪并罚,从严判处。二、被告人钟某有如下从重处罚的情节,应当从严惩治。理由是:1、被告人钟某犯罪情节十分恶劣。被告人在对被害人施暴之前,被害人曾苦苦哀求被告人,并说钱和手机都可以给他,只求放走自己,但被告人却“说什么都不要,只要色”,在强奸被害人时还多次殴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在右面颊部、前胸部、左大腿内侧皮下出血。在强奸被害人之后,被告人甚至还告诉某甲说:“录得很清楚”,之后又抢走被害人的钱物,致使被害人身无分文。2、被告人钟某在强奸和抢劫某甲之后仍多次骚扰某甲及其家属和同事,甚至威胁某甲,以求达到其进一步的非法目的,其主观恶性巨大,社会危害性极高。3、被告人钟某认罪态度恶劣,没有坦白交代犯罪行为,百般抵赖。在法庭调查时,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仍不认罪,其对在公安机关的所作关于诈骗事实的供述都予以否认,在法庭调查时虽有承认,但仍避重就轻。4被告人钟某有犯罪前科,经教育改造并提前释放后仍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巨大,再次改造难度大,应从严处罚。被告人钟某曾经在1997年因犯抢劫、诈骗、盗窃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后经多次减刑,于2003年释放。被告人本应好好珍惜重新做人的机会,但被告人仍不思悔改,多次强奸、抢劫、诈骗,其社会危害性巨大,再次改造难度大,应从严从重处罚,并对钟某限制减刑,防止被告人今后再次祸害社会,以保护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法律的尊严。

【法院判决】

通过庭审控辩,普宁市人民法院大部分采纳了本律师的法律意见,最终判决钟某分别构成强奸罪、抢劫罪和诈骗罪,判决钟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强奸、抢劫和诈骗犯罪的刑事案件,在当地社会影响比较恶劣,给当地群众造成一定的心理恐慌。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本案现有证据,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积极履行代理职责。针对钟某的狡猾翻供,本律师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各个击破,使钟某得到法律的严惩,使受害人得到心理慰藉,从而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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